(2015)榆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郑XX,女,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被告李XX,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XX对被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卫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