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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郑XX,女,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被告李XX,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XX对被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卫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