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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虞区下管镇东里村经济合作社与郭伯治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区下管镇东里村经济合作社,郭伯治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86号原告上虞区下管镇东里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东里村。社长郭伯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铭君,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伯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区下管镇东里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郭伯治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区下管镇东里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