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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汉)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明良、张瑞环等与王宝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良,张瑞环,王宝明,唐山金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30号原告:刘明良,男,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唐山市原告:张瑞环,女,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庆久,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树芬,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明,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唐山金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沽管理区大正街4号。法定代表人:班志敏,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良、张瑞环与被告王宝明、唐山金洋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宝明自2015年5月17日因脑梗死入院治疗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慧杰审 判 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