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姜某某,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商城县。被告蔡某某,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时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依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