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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康进军与张豫、马巨才、谢冬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进军,张豫,马巨才,谢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康进军,男,1973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正定县人。被执行人张豫,女,1974年4月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县委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马巨才,男,1946年1月生,汉族,住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北关。被执行人谢冬梅,女,1949年1月生,汉族,住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北关。关于申请执行人康进军与被执行人张豫、马巨才、谢冬梅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豫、马巨才、谢冬梅等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再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