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春玲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408号原告被告郭春玲,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胡桥乡胡营村郭庄**号,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张某被告郭春玲,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胡桥乡胡营村郭庄**号,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告郭春玲,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胡桥乡胡营村郭庄**号,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夏邑县被告郭春玲,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胡桥乡胡营村郭庄**号,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被告郭春玲,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胡桥乡胡营村郭庄**号,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被告郭春玲,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胡桥乡胡营村郭庄**号,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被告郭春玲,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胡桥乡胡营村郭庄**号,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委托代理人武解放,夏邑县司法局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春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XX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郭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