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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商)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靖宝全与北京泰德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2134号原告靖宝全,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靖雪会,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泰德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4350室。负责人靳洪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拥,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原告靖宝全与被告北京泰德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利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宝全的委托代理人靖雪会、被告泰德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世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靖宝全起诉称:2011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将自购车辆(京Y×××××)挂靠在被告名下经营运输业务,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协议约定管理费为每年1500元。后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收取费用,原告无法承受。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号为京Y×××××车辆的过户手续。被告泰德利源公司答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挂靠合同还未到期,故不同意为原告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合同到期被告同意协助原告过户,但原告应将拖欠的费用补齐。对于拖欠的数额,被告还需要核实,被告保留以后向原告追索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以自有资金购买的车辆(京Y×××××)挂靠到被告名下经营运输业务,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协议未约定挂靠期限,对于服务费等费用也未标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交费问题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将自有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从事运输业务,原告可自愿决定是否挂靠,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泰德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靖宝全办理京Y×××××车辆的过户手续,将该车过户到原告靖宝全或原告靖宝全指定的第三方名下,过户费由原告靖宝全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泰德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