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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海(集团)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周永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海(集团)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永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镇藏卫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子豪,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映兵,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江海(集团)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号*座**楼。法定代表人:李再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周永海,男,汉族,l964年3月l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伟民,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江海(集团)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周永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