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文练与刘雪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练,刘雪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梁文练,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张志杰、陈少鸿,均是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欣,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梁当利,是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练诉被告刘雪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文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3元(已减半计算),财产保全费4111元,合共10014元,由原告梁文练负担。审 判 长 袁伟雄审 判 员 张松坚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