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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文练与刘雪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练,刘雪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梁文练,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张志杰、陈少鸿,均是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欣,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梁当利,是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练诉被告刘雪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文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3元(已减半计算),财产保全费4111元,合共10014元,由原告梁文练负担。审 判 长  袁伟雄审 判 员  张松坚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