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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可华与刘铸辉、刘亚云、武汉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231号原告可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刘铸辉,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刘亚云,女,汉族,职业不详,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武汉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天成街5号。负责人张志高,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阁,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可华与被告刘铸辉、刘亚云、武汉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王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张嘉来、人民陪审员周洪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可华承担。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人民陪审员  周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