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施文水与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杨舍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水,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杨舍分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施文水。法定代理人姜海红(施文水妻子)。委托代理人黄建英。被告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树声,该院院长。被告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杨舍分院。负责人周志新,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水与被告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杨舍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文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杨舍分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文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文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7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勤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