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刘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刘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刘爱国。被告刘占林(刘建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刘占林(刘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爱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为3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少军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