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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刘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刘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刘爱国。被告刘占林(刘建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刘占林(刘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爱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为3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少军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