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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宋长财与赵少阳、赵汇东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财,赵少阳,赵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宋长财。被执行人赵少阳。被执行人赵汇东。申请执行人宋长财与被执行人赵少阳、赵汇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