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邓军与邓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邓兰,任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56号原告邓军,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邓兰,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任祥明,女,194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认为,原告邓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邓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军撤回对被告邓兰、第三人任祥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交纳500元,由原告邓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