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付子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子军,宁丽英,杨兴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70-2号申请执行人付子军。被执行人宁丽英。被执行人杨兴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0元,承担诉讼费6553元、执行费5900元,合计4124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宁丽英、杨兴魁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124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