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傲凡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轩沁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云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雪迎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文清、黄荣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E5AB座。代表人王兆毅,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傲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39号滨海元盛钢材市场第二交易大厅2206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清,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轩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39号滨海元盛钢材市场第二交易大厅2306号。法定代表人XX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云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39号滨海元盛钢材市场第二交易大厅2305号。法定代表人魏建伟,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雪迎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39号滨海元盛钢材市场第二交易大厅2113号。法定代表人韩骁颖,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39号滨海元盛钢材市场第一交易大厅C区110、111号写字间。法定代表人蔡国斌,经理。被执行人杨文清。被执行人黄荣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傲凡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轩沁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云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雪迎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文清、黄荣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傲凡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轩沁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云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雪迎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文清、黄荣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傲凡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轩沁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云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雪迎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文清、黄荣银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165482.44元(包括案件受理费69424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72863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傲凡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轩沁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云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雪迎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文清、黄荣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