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上海盛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朗辰广告有限公司及四川蜀都大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盛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成都朗辰广告有限公司,四川蜀都大厦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盛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号***室*座。法定代表人:劳林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振琦,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朗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号。法定代表人:夏贤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扬,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四川蜀都大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潘召,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盛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朗辰广告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四川蜀都大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海盛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