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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56号北京大厦19楼G室。负责人覃新贵,总经理。被执行人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鳌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海滨旅游区。负责人吴国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3)海仲字第6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5)琼海法执字第14号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鳌分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安装款83550元及违约金8355元,支付电梯安装余款173208元及违约金44949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服务费25000元,支付仲裁费1116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17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7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琼海中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鳌分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镜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