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初作先诉被告莱阳市体育竞技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作先,莱阳市体育竞技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78号原告:初作先,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莱阳市体育竞技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初作先诉被告莱阳市体育竞技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作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王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