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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沭县德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村信用合作与被告李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德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强,陈学玲,张献启,李英,张现义,吴献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1316号原告:临沭县德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强,男。被告:陈学玲,女。被告:张献启,男。被告:李英,女。被告:张现义,男。被告:吴献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德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村信用合作与被告李强、陈学玲、张献启、李英、张现义、吴献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537元(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7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青松人民陪审员  许林果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