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谷长中与周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长中,周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855-1号原告谷长中,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惟红,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涛,男,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长中与被告周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长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谷长中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长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谷长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