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如林与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林,王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634号原告:张如林,被告:王森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林诉被告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张如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森林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六梅西路门面房三间,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六梅路北侧住房一套(裕安字第486466号)作为担保,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森林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街道六梅路南侧(产权证号4967**)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张如林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六梅路北侧住房一套(裕安字第486466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