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饶含斌与郑玉明、袁孝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含斌,郑玉明,袁孝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饶含斌,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占文,四川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明,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被告袁孝芳,女,1955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含斌诉被告郑玉明、袁孝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饶含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含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含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00元,减收为人民币500.00元,由原告饶含斌负担。审判员 闫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