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绿色世纪健康产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绿色世纪××产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40号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鸿大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仁山,董事长。被申请人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360号401室。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董事长。被申请人广东绿色世纪××产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0号星汇国际大厦西塔27层。法定代表人蒋洪伟,董事长。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2)扬仲裁字第514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绿色世纪××产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2)扬仲裁字第514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