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凤,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凤。被执行人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罗荣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荣平,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张金凤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荣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张金凤购房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25000元,共计310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889.5元、申请执行费4608元。经查,2015年2月5日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荣平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执行人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尚未完工,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