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陈桂香、黄锦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陈桂香,黄锦标,黄子荣,韦秀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49-6号。代表人覃线香,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陈桂香,女,1963年10月20日生,住马山县林圩镇合理村李圩屯1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6310200963。被执行人黄锦标,男,1962年9月28日生,住马山县林圩镇合理村李圩屯1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6209280938。被执行人黄子荣,男,1963年4月22日生,住马山县林圩镇合理村那雷屯14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630422095X。被执行人韦秀年,女,1965年2月19日生,住马山县林圩镇林圩村林圩街17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6502190923。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桂香、韦秀年、黄锦标、黄子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4)马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