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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谭梅华与李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梅华,李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谭梅华,女,壮族,广西龙州市人。被执行人:李业,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申请执行人谭梅华与被执行人李业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业应偿还借款本金67100元及支付利息(按判决确定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谭梅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院经向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陆出审判员  黎兴明审判员  李德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蓝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