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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特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梅申请宣告高庆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梅,高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牛民特字第65号申请人方梅,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高庆,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方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庆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莉娟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方梅提供了其与被申请人高庆于1994年11月11日在四川省民政厅办理的结婚证,但未能提供关于被申请人高庆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之规定,本院对申请人方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庆死亡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方梅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方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