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陈X诉陈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陈某甲,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陈某乙,现在押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华山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彦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陈宇霄(1995年4月2日出生),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陈某乙因刑事犯罪现在华山监狱服刑。原、被告婚前、婚后无财产、无住房、无存款、无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住所地委员会证明信,证明原告身份关系及居住情况。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鹤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陈某乙刑期。被告陈某乙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陈某乙同意离婚。被告陈某乙未向法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陈宇霄(1995年4月2日出生),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陈某乙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3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原、被告婚前、婚后无财产、无住房、无存款、无债务。现原告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乙离婚,被告陈某乙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婚多年,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不和,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期较长,原告提出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育问题,因婚生女陈宇霄已成年,不涉及抚育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各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德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