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沈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石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08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某,该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沈某某。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沈某某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某某名下的等值人民币8450元为限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