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伍双月与李衡芳、伍福贤、伍丽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双月,广州市荔湾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伍福贤,伍丽贤,李衡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158号原告:伍双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汤新德,地址同上。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第三人:伍福贤,现下落不明。第三人:伍丽贤,现下落不明。第三人:李衡芳,住香港。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双月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伍福贤、伍丽贤、李衡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双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双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伍双月负担。审 判 长 何锦堂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林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惠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