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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崔成与苏州全值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季晶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60号原告崔成。被告苏州全值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季晶华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宝带西路875-877号。负责人张俊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成与被告苏州全值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季晶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遂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成负担。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