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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浉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穆荣城与被告张洪洋、甘军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荣城,张洪洋,甘军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穆荣城,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业山,信阳市浉河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洪洋,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甘军琳,女,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甘延普,罗山县司法局周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荣城与被告张洪洋、甘军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荣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荣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穆荣城负担。审 判 长  程 艳审 判 员  潘航宇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