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铭,总经理。原审被告:马国铭,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安市。原审被告:马威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原审被告:邓银芳,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安市。原审被告:马威良,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安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