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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指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敬晓、王静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晓,王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指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陈敬晓,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裕华区。被执行人王静波,女,1959年7月28日出生,住裕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4)第15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裕华区银通小区13-2-101室房产的王静波名下土地使用证过户到陈敬晓(身份证号:)名下。证号:裕华国用(2014)第179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