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小江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小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小江,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被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08年3月24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辩护人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小江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攸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小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原审被告人,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采取撬门入室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云升山庄金园8栋601室丁某某家,从卧室内的保险柜中盗得人民币1000余元。2、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财富大厦A栋11A03室黄某某家,从卧室衣柜抽屉、卧室床上盗得人民币5300余元(其中300余元旧版人民币)、一个重20余克的黄金手镯(价值600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1300余元。3、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中心嘉园C1栋一单元2003室罗某家,在主卧室衣柜内的一黑色女包内,盗得人民币10000余元、一对重3克的铂金耳环(价值600元)、一个重12克的铂金手镯(价值2000元)、一个重15克的男式黄金戒指(价值3000元)、一个重5克的女式黄金戒指(价值1000元)、一个钻石吊坠(价值100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7600元。4、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云升山庄满园1栋一单元301室江某家,从主卧室衣柜、床头柜及过道的柜子中盗走一对重3克的黄金耳环、一个重3克的黄金坠子、一条重30余克的黄金项链、一条重18克的黄金手链(以上总价值30000余元)、一条价值5000余元的金镶玉男式项链、一块价值3000余元的手表、200余元旧版人民币、1000余元硬币、2条和天下香烟(价值1600元)、2条黄鹤楼香烟(价值2000元)、4条和气生财香烟(价值80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44600余元。5、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云升山庄满园1栋一单元302室陈某家,从主卧室及客房内盗得人民币8000余元。6、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丽水山庄豪景阁2栋2单元305室张某某家,从侧卧室柜子的皮箱中及书房的柜子中盗走一个重5克的黄金金猪(价值1500元)、一套价值2000元的第四套人民币收藏品。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500余元。7、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汇金公馆B栋2单元14楼1418室皮某某家,未盗得财物。8、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金色一百小区B栋一单元11A01室杨某某家,从更衣室的柜子里和杨某某女儿的房间中盗走一条重22克的金项链(价值7000元)、一个重12克的金手圈(价值4000元)、一个重5克的金项链吊坠(价值2000元)、一个重8克的金观音像(价值2500元)、一个价值10000元的和田玉和1200元港币。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6700元。9、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金色一百小区B栋一单元1302室余某某家,未盗得财物。10、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中心嘉园B1栋24楼3号彭某某家,盗走一台价值5500元的创维牌液晶电视机。11、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财富大厦B栋1205室邱某某家,从卧室里的保险柜、书柜、床上的皮包中盗走人民币1360元、一个价值7000余元的钻戒、一条价值3000余元的女式黄金项链、一对价值1000余元的白金耳钉、一对价值1000余元的黄金耳钉、17包和气生财香烟(价值830元)、5包黄芙蓉王香烟(价值125元)、5包蓝芙蓉王香烟(价值175元)、一台价值2850元的黑色三星相机、一台价值580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3140元。12、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财富大厦B栋1903室邓某某家,从主卧室衣柜抽屉中盗走人民币6000元、和气生财香烟一包(价值48元)及芙蓉王香烟一包(价值25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073元。13、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武冈市龙湖世纪小区,由周某某望风,黄小江等三人撬门进入6栋306室李某某家,未盗得财物。14、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武冈市龙湖世纪小区6栋C单元305室王某某家,从客厅沙发上的钱包内盗得人民币400余元,从卧室衣柜抽屉里盗得价值600余元的芙蓉王香烟约15包,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000元。15、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武冈市新建材市场10栋B单元204室庾某某家,从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盗得人民币2600余元。16、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吉首市湘西州烟草公司宿舍,由周某某望风,黄小江等三人撬门进入3栋一单元1203室龙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6000元、保险柜一个(价值1500元)、佳能照相机一台(价值8000元)、鄂尔多斯毛衣两件(价值6000元)、泰山牌香烟两条(价值1600元)、娇子牌香烟一条(价值500元)、XXX纪念金币两枚(价值7000元)、黄金项链两根(价值20000元)、钻石戒指三枚(价值1800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8600元)。17、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吉首市半山公馆F栋1701室吴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18、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吉首市和院小区,由周某某望风,黄小江等三人撬门进入2栋2单元501室曹某某家中,但未盗得财物。19、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吉首市和院小区,撬门进入2栋2单元502室石君红家中,盗得人民币450元、另黄金戒指一枚、铂金耳环及吊坠各一个(共计价值2800元)。20、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吉首市和院小区2栋2单元601室杨某某家中,但未盗得财物。21、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吉首市和院小区,撬门进入2栋2单元602室向某某家中,盗得黄芙蓉王香烟六条(价值1200元)、蓝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32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520元。22、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汉寿县天湖御景小区,撬门进入7栋2单元903室张某某家,盗得人民币7000余元、重17克的黄金项链一条、第四套收藏版人民币一套、香烟若干。23、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汉寿县天湖御景小区,撬门进入7栋2单元11楼西面邓某某家,未盗得财物。24、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芙蓉世纪城小区19栋2单元202室邹某某家,盗得价值3000余元的玉手镯一个、价值1000余元的软芙蓉王香烟两条。25、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电力新村商品楼3楼西张某某家,撬开卧室内保险柜,从中盗得纪念币10套,价值人民币为20000元。26、2013年8月11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鹤家园A栋201室开锁进入赵某某家,从卧室衣柜的抽屉里盗得价值3000元的彩金项链一条、价值1800元的铂金钻戒一枚、价值905元的黄金吊坠一个。被盗财物价值共计5705元。27、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桥头村12栋2单元604室陈某某家,从放在客房里的黑色提包中盗得人民币5000元、价值1700元的黄金女式项链一条、价值2040元的黄金男式戒指一枚、价值2380元的带心形吊坠黄金女式项链一条。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1104元。28、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办事处怀铁工务段某家山路4栋603室刘东奇家,从儿童房内盗得价值235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从主卧室的皮箱内盗得人民币8000元、价值3000元的女式铂金项链一条。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3350元。29、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时代天骄小区6栋403室刘某某家,从卧室里盗得人民币200元、价值3550元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的铂金戒指一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5750元。30、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时代天骄小区6栋402室甘某某家,未盗得财物。31、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时代天骄小区6栋401室陈某某家,从主卧室床头柜里盗得价值10000元的铂金钻戒一对、价值1000元的金锁一个、价值2000元的黄金手链一条、价值1500元的索尼数码相机一台、价值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8000元/套的第一套人民币纪念币两套。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0500元。32、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时代天骄小区6栋404室周某某家,盗得人民币6000余元、价值4980元的钻戒一枚、价值6800元的黄金项链一对、价值4000元的铂金戒指一对、价值500元的银戒指一枚、价值4000元的铂金项链一条、价值2000元的铂金手链一条。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28280余元。33、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房西郡小区A5栋2单元503室胡某某家,从主卧室壁柜抽屉、书房的书桌内盗得人民币12000余元、黄金戒指4个、黄金项链两条、镶钻铂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34、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房西郡小区A5栋504室李某某家,从主卧室装在墙壁中的保险柜里盗得人民币6000元、价值6000元的铂金手镯一个、价值10000元的黄金手镯一对、价值7000元的黄金项链两根、价值5000元的黄金手链一根、价值1000元的黄金耳环一对、价值3000元的黄金金条一根、价值60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3000元的幸运转运珠6粒、“酷派”牌旧手机一台。上述财物价值合计41600元。35、2013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青山安置小区25栋301室孔某某家,盗得人民币4000元、价值7000元黄金项链一根。36、2013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莱茵城A6栋1102室郭某某家,盗得人民币3000元、价值1000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两枚。37、2013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莱茵城A6栋1301室张某某家,盗得人民币8000元、价值8000元的黄金项链3条、价值10000元的玉手镯两个、价值15000元的伟人纪念币一套、价值600元的“情侣结”一串、价值10000元的皮包一个。被盗财物价值共计51600元。38、2013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李荣、林军、陈阳等五人,经商谋,驾驶一辆套牌灰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窜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景都花园23幢604室许某某家,盗得人民币4000余元、重10余克的千足金手链一条、价值600元树叶形彩金耳钉一对、孙中山头像银元一枚、重9.5克千足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两个、千足金吊坠3个(小牛、花生、富贵锁形状)、银手镯两个。39、2013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五人窜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景都花园23幢603室朱某某家,由熊某某在小区楼下望风,四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撬棒、螺丝刀等工具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银牌一块,价值50元。40、2013年3月5日9时许,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五人窜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天境南苑东区28幢402室余某某家,将室内的保险箱撬开,盗得人民币3000余元、价值2800元的银灰色6520S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800元的数码相机一台、价值3000元的冬虫夏草一盒、价值500元的吊坠一个、价值50元的玉佩一枚、价值分别为1200元、30元、1200元的戒指3个、价值分别为400元、350元、300元、500元的项链4条,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15130元。41、2013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五人窜至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万利来小区1幢2单元2102室叶某某家,盗得人民币7000余元、价值1500元的swatch牌手表一只、价值500元的folifolie手表一只,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9000余元。42、2013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五人窜至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万利来小区1幢2单元1901室屠某某家,盗得人民币37000元、价值2000元的金猪一只、价值24000元的彩金对戒两个、价值200元的手链一根、价值1000元的观音像玉一枚、价值400元的itus手表一只、价值3000元的钻戒一枚、价值150元的耳钉一对,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67750元。43、2013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五人窜至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万利来小区1幢2单元1502室王某某家,盗得人民币20900元、价值650元的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900元的硬中华香烟两条,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22450元。44、2013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五人窜至浙江省义乌市翠提雅苑6栋2单元402室陶某某家,盗得价值2350元(分别为300元、450元、550元、50元、1000元)的纪念章5枚、价值500元的面值1角纸币一套、价值800元的“金哥集团”银条一根、价值200元的玉手链一根,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3850元。45、2013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五人窜至浙江省义乌市翠提雅苑6栋2单元401室任某某家,盗得人民币2000余元。46、2013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五人窜至浙江省义乌市月湖公寓2幢5单元1202室陈某某家,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价值200元的儿童银器挂件3件,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5200元。47、2013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五人窜至浙江省义乌市月湖公寓4幢2单元702室黄某某家,盗得硬币300余元、价值240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0元的纪念章一枚、价值500元的白金项链一根,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3250元。48、2013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五人窜至浙江省金华市鹜城区师大街288号丽泽花园20幢604室徐某某家,盗得人民币4000余元。49、2013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五人窜至浙江省金华市鹜城区师大街288号丽泽花园20幢504室傅某某家,盗得人民币4000余元、价值5000元的浪琴手表一块、价值2880元的尼康D5100单反照相机一台、价值238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的带水晶吊坠铂金项链一根、价值500元的红绳串黄金珠子手链一根,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16260元。50、2013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安小区夏安园37号楼701室高某某家,盗得佳能SD60照相机一架,价值7410元;2004版人民币纪念币一套,价值4000元;2005版人民币纪念币两套,价值7000元。后又窜至同一栋楼501室付兆忠家,盗得现金2000余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2925.07元;千足金黄金心形吊坠一个,价值959.04元;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678.32元;PT950铂金项链一条,价值1750元;PT950铂金项链一条,价值2800元。被盗财物价值30522.43元。51、2013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安小区秋丰园9号楼3单元401室张某某家,盗得人民币13000余元。52、2013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安小区冬瑞园11号楼11楼西户于某某家,未盗得财物。后窜至同一栋楼701室白晓芬家,盗得人民币150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198.8元。又窜至同一栋楼1101室李继红家,盗窃戴尔牌6528S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500元;钻戒一枚,价值2520元;黄金护身符一个,价值719.28元;佳能70d一架,价值7470元。被盗财物价值30408.08元。53、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无棣县中医院家属院2号楼东单元602室王某某家,盗得人民币500元;黄金佛一个,价值959.04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198.8元。被盗财物价值2657.84元。54、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无棣县锦绣城小区3号楼一单元302室刘某某家,未盗得财物,尔后,又窜至同一栋楼一单元402室张秀仙家,盗得人民币100余元。55、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无棣县西华诺小区B07号楼东单元302室李某某家,未盗得财物。56、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无棣县盛世嘉园小区24号楼2单元201室于某某家,盗得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438.56元。57、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无棣县泰和苑小区6号楼西单元402室陈某某,盗得联想B45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400元;后又窜至同一楼西单元502室付某某家,未盗得财物。58、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无棣县瑞泰美景小区4号楼3单元401室朱某某家,未盗得财物。又窜至同一栋楼三单元402室孙某某家,盗得黄金项链一条,价值6073.92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4795.2元;心形黄金吊坠一个,价值1678.32元;黄金指环一个,价值959.04元;黄金戒指一个,价值1798.2元。后又窜至同一栋楼3单元101室李某某家,开锁入室,盗得黄金转运珠手链一条,价值719.28元;金佛一个,价值959.04元;“袁大头”银元一块,价值700元;“双盘龙”银元一块,价值1700元。后窜至同一栋楼3单元102室卢某某家,盗得万足金葫芦一个,价值1919.81元。被盗财物价值21302.81元。59、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庆云县宁馨苑小区4号楼1单元901室程某某家,盗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带佛坠黄金项链一条(价值5034.96元)及1000余元现金;带金花坠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479.55元;万足金戒指一枚,价值959.9元;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币一套,价值1800元。被盗财物价值13274.41元。60、2013年10月1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四人窜至山东省庆云县玉水嘉园1栋2单元202室李某某家,未盗得财物,又窜至同一栋楼2单元201室赵立国家,未盗得财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小江和同案人熊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供认伙同他人流窜入户盗窃作案的事实;2、失主的陈某和证人证言,证明财物被盗的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入室盗窃的事实;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等人在浙江省盗窃的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的事实;5、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所盗部分物品的价值;6、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刑初字第1521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因盗窃被依法判决的事实;7、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07)丰法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于200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与同案人相互辨认的情况;10、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指认被盗现场的情况;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小江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小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上诉人黄小江提出:1、侦查人员对其疲劳审讯,其供述的盗窃地点均是被诱导的;2、一审庭审时没有阅看证据;3、一审认定其盗窃的证据不足,且认定在湖南省攸县、浙江省的盗窃数额均高于鉴定价值;4、其被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是在广东省蕉岭监狱而不是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5、其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但于2014年8月28日被抓获;6、与同案犯的量刑差别较大,量刑偏重。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仅凭失主的陈述来认定被盗物品及其价值,即便对物品作了价格鉴定亦是以失主的陈述为依据,故一审认定的被盗物品和犯罪金额不客观;2、黄小江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10月,上诉人黄小江伙同熊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5643.13元。与一审判决认定不一致的具体事实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的第4笔中的手表、第11笔中的4包黄芙蓉王香烟、第40笔中的冬虫夏草、第42笔中的观音像玉、ITUS手表和耳钉、第44笔中的物品,因无失主的陈述,不予认定。(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以下物品不计盗窃金额:1、第4笔中的金镶玉男式项链、和气生财香烟、第8笔中的和田玉、第11笔中的钻戒、黑色三星相机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第16、19、21、24笔中的物品、第25笔中的纪念币、第26笔中的物品、第28笔中的女式铂金项链、第29笔、第31至37笔中的物品均未作鉴定亦无其他有效价格证明,故仅凭失主的陈述来认定盗窃金额不客观;2、第40笔中的惠普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第47笔中的电脑、第49笔中的浪琴手表、尼康相机、戴尔电脑无具体型号,鉴定依据不明,故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以上物品不计入盗窃金额。(三)一审判决认定的以下物品,因鉴定价值低于失主陈述的价值,故按鉴定价值计算盗窃金额:1、第4笔中的黄金耳环、坠子、项链、手链,应分别按鉴定价值1005元、1005元、10050元和6030元计算盗窃金额;2、第8笔中的黄金项链吊坠应按1675元计算犯罪金额;3、第11笔中的白金耳钉、1包黄芙蓉王香烟、5包蓝芙蓉王香烟应分别按鉴定价值925元、23元、150元计算犯罪金额。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上述事实外,其余均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小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流窜入户盗窃60次71户,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415643.13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黄小江与同案犯分工配合共同实施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黄小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黄小江提出“侦查人员对其疲劳审讯,其供述的作案地点均是被诱导的”。经查,侦查人员对黄小江的讯问符合法律规定,供述均由其本人签名捺印认可,供述内容符合常理,一审系依据失主的陈述、黄小江和同案人的供述及对现场的指认来综合认定本案的作案地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黄小江提出“一审庭审时没有阅看证据”。经查,本案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均当庭举证质证,其提出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黄小江提出“一审认定其实施盗窃的证据不足,且认定在湖南省攸县、浙江省的盗窃数额均高于鉴定价值”,其辩护人亦提出“一审根据失主的陈述认定盗窃物品及其价值不客观”。经查,认定黄小江入户盗窃财物的证据有失主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同案人和黄小江的供述及部分现场指认照片,足以认定;但对失主未陈述的被盗物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仅以失主陈述的价格认定盗窃金额不具有客观性,故对未作价格鉴定的物品不计盗窃金额;本案认定的被盗电脑、相机、手表,因型号不同,价格差别较大,故对型号不明的上述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其鉴定价值不计入盗窃金额;对于鉴定价值低于失主陈述的价值的物品,应按鉴定价值计算盗窃金额。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黄小江提出“其被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刑后是在广东省蕉岭监狱而不是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经查,蕉岭监狱后更名为惠州监狱,故释放证明复印件上盖的是惠州监狱的印章,且释放证明上记载的罪名、刑罚起止时间与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内容一致,足以认定黄小江刑满释放的时间是2008年3月24日。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黄小江提出“其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但于2014年8月28日即被抓获”。经查与事实相符,刑期折抵从其被抓获日起算。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黄小江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查与事实不符,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黄小江提出“与同案犯的量刑差别较大,量刑偏重”。经查,上诉人黄小江的盗窃数额为41万余元,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数额、结伙流窜入户盗窃的事实、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及累犯等情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量刑并无不当。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树萍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钟志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玫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