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雷胜芬与赵瑞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胜芬,赵瑞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民初字第709号原告雷胜芬,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东旭,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枣庄台儿庄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瑞亮,男,1979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成柱,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胜芬诉被告赵瑞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胜芬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胜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胜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雷胜芬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审 判 员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