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万多义与谢文彬、孟文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多义,谢文彬,孟文明,安徽润森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万多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谢文彬,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孟文明,女,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被执行人安徽润森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颖上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文彬,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法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谢文彬、孟文明所有的放置于安徽润通车辆有限公司厂房內的机械设备(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清单)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文彬、孟文明所有的放置于安徽润通车辆有限公司厂房內的机械设备(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兵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国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