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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奕与韩德全,钟树清,李 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奕,韩德全,钟树清,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孙奕,男,1996年生,汉族,农民,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韩德全,男1968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钟树清,男,1965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76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奕与被执人韩德全,钟树清,李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德全银行存款4.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