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芳平与吕永春、孙玉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芳平,吕永春,孙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高芳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永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玉芬(被告吕永春之妻),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十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吕永春、孙玉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永春、孙玉芬协助申请执行人高芳平办理北屯市天山路以北瑞祥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北屯市天山路以北瑞祥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兵房字十师第N7825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农十师国用(2012)第180021836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高芳平;二、申请执行人高芳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