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振斌、陆月清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斌,陆月清,黄国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斌,申请执行人:陆月清,申请执行人:黄国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陆月清、黄国茂、黄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陆月清、黄国茂、黄振斌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陆月清、黄国茂、黄振斌赔偿款11053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557元,共计111687元。2015年3月9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公司将执行款110530元汇入田阳县人民法院账户,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