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庆阳新康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永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10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新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5)庆中民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永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新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永宏履行法律文书所判决的返还现金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永宏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已判决的义务,此案执结。本院认为,(2015)庆中民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新康运输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永宏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城县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