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万荣华与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华,许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万荣华,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许琪,男,1971年7月11如生,汉族。原告万荣华诉被告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钱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琪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荣华诉称:他经朋友冯小漫(音译)介绍认识许琪。2013年9月23日,许琪因急需资金向他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半年,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他多次向许琪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许琪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许琪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许琪向万荣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万荣华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人愿意以苏B×××××等有价资产抵押担保,且不限上述担保物,保证在约定还款期内归还。借款人愿意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出借人,利息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另逾期违约愿按借款金额百分之一每日交违约金,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如本借条有任何纠纷由借条签订地法院受理。借款人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人民币小写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因许琪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万荣华即具状诉至法院。审理中,万荣华向本院陈述:2013年9月23日,他在预扣了2000元利息后实际出借给许琪18000元。2014年8月底,许琪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但其未向许琪出具收条。以上事实,有原告万荣华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万荣华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万荣华与许琪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许琪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万荣华的主张,本院对许琪向万荣华借款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双方的借贷除在借款时预扣2000元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外,其余均有效。本案中,许琪实际借款的本金应为18000元,扣除已归还的5000元,许琪尚应归还借款13000元并按约承担相应的借款利息。故对万荣华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荣华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以18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3000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万荣华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万荣华已预交),由万荣华负担50元,由许琪负担100元。许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万荣华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晓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