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卢海浪与罗黄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浪,罗黄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卢海浪,居民。被告罗黄伟,居民。原告卢海浪与被告罗黄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被告不在上述地址居住且户籍地亦不在该地址,后将此情况反馈给原告并要求其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卢海浪不能提供被告罗黄伟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海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依法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