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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明基诉被告泛华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程明基。委托代理人汪敬军,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小贤。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61号。负责人庞明,经理。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26号门A座。法定代表人卢建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基诉被告顾小贤、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肖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小彤(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