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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敬通与王云海、王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敬通,王云海,王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9号原告郭敬通,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王云海,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王永,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敬通与被告王云海、王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敬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敬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