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王新刚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维女王某某,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兴平市东城办万址坊村*组村民,现住兴平市东城办万址坊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88********。被告王新刚王某甲,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兴平市东城办万址坊村*组村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林萍区东湖北路*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88********。原告王维女王某某诉被告王新刚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女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刚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维女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6月恋爱,2009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9年6某月29某日生男孩王宇枫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1月25日原、被告补领结婚证。2012年3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请求:1、离婚。2、孩子由被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新刚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维女王某某与被告王新刚王某甲于2008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2月同居生活。2009年62009年某月29某日生男孩王宇枫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1月25日补领结婚证。2014年4月10日原告王维女王某某起诉法院请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撤诉。庭审中原告王维女王某某称,2012年5、6月份原被告投资120000元建房,房屋总价2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但相互之间沟通和交流较少,产生纠纷不能冷静对待,缺乏信任和理解,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孩子随被告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原告应承担一部分抚养费。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事实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维女王某某与被告王新刚王某甲离婚。二、孩子王宇枫王某乙由被告王新刚王某甲抚养教育,原告王维女王某某每月给付150元抚养费(从2015年1月5日起给付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王维女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晨毓人民陪审员 张普遍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