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肖冬香与被告罗清、汤霞、舒仁德、朱晓仙、常德泰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冬香,罗清,汤霞,舒仁德,朱晓仙,常德泰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244号原告肖冬香,女。委托代理人阳家道,常德市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清,男。被告汤霞,女。系被告罗清之妻。被告舒仁德,男。被告朱晓仙(曾用名朱小仙),女。系被告舒仁德之妻。被告常德泰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高山街社区建设路789号电力花苑A座11幢201号。法定代表人周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冬香与被告罗清、汤霞、舒仁德、朱晓仙、常德泰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冬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清、汤霞、舒仁德、朱晓仙、常德泰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罗清、汤霞、舒仁德、朱晓仙、常德泰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冷德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