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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孟令尧申请孟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晓姣,孟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薛晓姣,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孟野,1985年12月5日,住黑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5月份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孟野工资1500.00元抚养费划至本院,扣至18周岁时止。二、本院执行局账户:户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行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明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