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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甲等与冯某甲、冯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陈某。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冯某乙。委托代理人郑建勇,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丙。原告陈某、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被告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冯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建勇、被告冯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30日,与三原告共同生活将近二十年的冯某安在冯某丙的工地上因安全事故死亡,三原告处于悲痛之中,而第一、二被告利用冯某安与第一原告没有结婚证及与第二、第三原告没有收养手续的法律漏洞,未经与原告协商或同意情况下,私自与冯某丙在白塔派出所达成13万元赔偿协议,并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未给三原告任何说法。三原告认为:其在1996年就与冯某安共同生活,按农村习俗冯某安与第一原告成为夫妻及与第二、第三原告成为事实收养关系。这一点得到村里及三被告认可。同时,作为三原告与冯某安生前感情最深、最亲近的人,冯某安去世给三原告精神造成沉重打击。而第一、二被告在金钱面前罔顾事实,以超低价达成协议,其行为违背基本社会道德。为维护三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甲辩称,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原告陈某和冯某安是亲表兄妹关系,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和冯某安没有收养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某乙辩称,原告陈某和冯某安是亲表兄妹关系,不再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而且二人不构成夫妻关系。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不是冯某安的养女。被告冯某丙辩称,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陈某和冯某安是亲表兄妹关系,不是夫妻。我已经和冯某安的合法亲属达成了协议,作出了补偿,并通过派出所和村委会等单位查明了其亲属。经审理查明:冯某安于2014年7月30日死亡,被告冯某甲、冯某乙与冯某安是兄弟关系。原告陈某的爸爸和冯某安的妈妈是亲姐弟关系,陈某和冯某安是表兄妹关系。被告冯某丙和被告冯某甲、冯某乙达成关于冯某安的死亡赔偿协议,赔偿款为13.2万元。三原告未获得该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和冯某安是亲表兄妹关系,法律严格禁止两人结婚,无论两人是否同居,也无论同居多长时间,都不能构成夫妻关系。不能构成夫妻关系,就不能以夫妻身份按继承法分割遗产。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主张是冯某安的养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三原告关于以妻子、养女的身份继承冯某安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某、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